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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101年度獎勵補助經費執行特別提醒注意事項

公告內容:

獎勵補助款聯絡人,您好:

有關各私立技專校院執行101年度獎勵補助經費,提醒下列事項,請於實際執行時特別留意。

1.       100.7.21發布之「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」第10點第(6)款第2目規定,獎勵補助經費使用情形應於會簽內部專兼任稽核人員後,報教育部辦理核結

2.       依本要點第10點第(7)款規定,「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(曆年制每年11日至1231日)執行,各校應於1231日前執行完竣未行文報部辦理保留者,其未執行款應依規定繳回經常門應完成付款程序,資本門應完成驗收程序」,未依規定於年度內執行完竣之獎勵補助款將予追繳。其中,有關經、資門執行完竣之認定補充說明如下:

l  資本門紙本期刊採購以「實物」驗收為準,書面驗收不屬於驗收完成

紙本期刊採購之驗收作業以完成「實物」驗收為準,學校依廠商履約保證辦理之書面驗收非屬本要點所稱之驗收完成;亦即各年度獎勵補助款僅得用於購置「當年度」之紙本期刊。

另學校獎勵補助經費支用計畫書函送教育部後,在教育部實際撥付款項前,為提高私校獎勵補助款之執行時效,各校依其採購辦法(符合「政府採購法」第4條規定者依據「政府採購法」)可先行辦理採購作業;亦即學校如欲以獎勵補助款支應當年度紙本期刊採購,可依上述時程,於支用計畫書函送(預估版計畫書係於前一年度1130日報部)後先行辦理相關請採購程序。

l 資本門儀器設備採購以「全部」驗收完成為準,部分驗收不屬於驗收完成

儀器設備採購如採分期驗收,以最後一次驗收完成為準。另驗收作業雖未分期辦理,但學校如於驗收時發現問題請廠商重送,則以所有功能確認無誤之驗收日期為準。

l 經常門以實際轉帳日或支票到期日為準,作成轉帳或付款傳票不屬於付款完成

經常門付款程序以完成實際轉帳作業為準,如係開立支票,則以支票到期日為認定基準。

l 自籌款(配合款)亦比照辦理,未符規定部分將於當年度學校所提列自籌款額度中扣除。

3.       經、資門之劃分應依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之「財物標準分類」辦理,其單價新臺幣1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,以資本門財產列管;經常門改善教學相關物品(單價1萬元以下之非消耗品),請參考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之「物品管理手冊」,明訂相關管理辦法,進行登記、管理、移轉、盤點、報廢之程序。

4.       依本要點第10點第(7)款規定,獎勵補助經費配合政府會計年度執行,經常門改善教學相關物品之採購,不應核銷不屬於當年度執行案之憑證。

5.       經常門支用項目及標準請依本要點第10點第(5)款第6目規定,確實參酌「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」、「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」等相關規定列支。

6.       教師或行政人員進修均應簽訂契約書,以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違反相關規定時之處理。

7.       經常門獎助案件之審核不甚嚴謹,以致核發金額或案次超過學校自訂辦法上限,或對不合格案件予以補助,將予追繳支用不符學校規定之獎勵補助款。

8.       學校自辦研習活動核銷非屬於合理活動期間之車資憑證,將予追繳不符支用規定之獎勵補助款。

9.       學校自辦研習/研討活動於校外辦理且未有簽呈敘明需於校外辦理之情形、核銷「宣導品」等,均有違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(習)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」相關規定,將予追繳違反規定之獎勵補助款。

10.   依本要點第10點第(3)款規定,本項經費不得支用於工程款項,各類相關文件(含請採購、標案、財產登錄、會計項目及憑證等)均不得出現「工程」字樣。

11.   符合「政府採購法」第4條之採購案(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且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)於招標文件列示特定廠牌且未標示「或同等品」字樣、第1次開標等標期未達14日且未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予決標等,均有違「政府採購法」之規定,應予改進。

12.   符合「政府採購法」第4條之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於下訂前廠商貨物已送達學校,有違「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」第6條規定,應予改進。

13.   未符合「政府採購法」第4條之採購案,請勿登錄於「政府電子採購網」;如欲登錄,請務必依「政府採購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
 

如有相關問題請洽管科會林惠玲小姐,聯絡電話:02-33431131

 

公告日期:101-12-18

聯絡人:林嫦紘

聯絡電話:(05)5342601#5311

電子信箱:tvc-fund@yuntech.edu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