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獎勵補助費經常門使用原則

公告內容:

承辦人,您好:

有關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核配及申請要點(草案)第九點第五款第一目之(4)修訂,說明如下:

O   109年度現行規定:接受前述補助之教師,應符合教師基本授課時數規定(惟校長及實際授課時數為零者,不得接受各項補助),不符前述規定者,將予追繳相關獎勵補助款。

O   110年度修正規定:接受前述補助之教師,應為符合補助核配基準之專任教師,惟校長不得接受各項補助;不符前述規定者,將予追繳相關獎勵補助款。

O   修正說明:為明確規範使用獎補助之對象,故修正第五款第一目之(4),使用教師為申請補助核配基準之當年度專任教師外;於經費執行年度,教師亦可依規定符合納入補助核配基準之專任教師即可使用,以臻完善。

 

獎勵補助工作小組敬啟

 

公告日期:109-10-26

聯絡人:許妏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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