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以學校人事費支出且非專案計畫聘任之約聘人員,如何界定聘期累計達1年以上?
以當年度10月15日以前聘任,最近到校日至當年度10月15日累計達1年以上,皆可列入。
專任職員之約聘人員規定聘期「須連續累積達1年以上」是往前或往後推算有一年即可認列嗎?
須已發生聘期連續累積達1年以上,故以當年度10月15日往前推算滿1年才得以認列。